为境外提供情报罪是否属于国家恐怖犯罪?
我听说有个罪名是为境外提供情报罪,不太清楚这个罪名的性质。有人说它是国家恐怖犯罪,我有点疑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为境外提供情报罪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恐怖犯罪范畴,这两者之间到底有啥区别和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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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提供情报罪并不属于国家恐怖犯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法律概念。 为境外提供情报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这里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国家对公民和组织保守国家秘密有严格要求,一旦违反并为境外提供情报,就可能触犯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国家恐怖犯罪,主要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及实施恐怖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恐怖活动通常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对这类犯罪进行了规制。 从定义和构成要件来看,为境外提供情报罪侧重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国家安全;国家恐怖犯罪侧重于实施恐怖活动及相关支持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二者在犯罪行为、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所以为境外提供情报罪不属于国家恐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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