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否具有非自愿性?
我不太理解强奸这个行为的性质,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强奸是不是一定意味着违背他人意愿,也就是具有非自愿性呢?我想弄清楚这一点,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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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强奸具有非自愿性。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强奸的定义,强奸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就体现了非自愿性,也就是妇女在主观上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的。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认定强奸犯罪时,关键就在于判断性行为是否是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被害人是自愿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那就不构成强奸罪。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例如殴打、捆绑、卡脖子等,让妇女不能反抗。胁迫手段则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像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等相要挟。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这些手段的目的都是让妇女处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或者无法反抗的状态,本质上都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也就是体现了强奸的非自愿性。 所以,非自愿性是强奸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只有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才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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