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收入截止后用红字抵扣的是否算收入?
我在做财务工作,我们公司业务涉及到收入截止时间。现在有个情况,已经过了收入截止时间,然后用红字进行了抵扣,我不太清楚这部分用红字抵扣的在法律和财务规定上还算不算收入,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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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过了收入截止后用红字抵扣的部分是否算收入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收入截止,指的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来确认收入的归属期间,这个时间节点一般是依据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而红字抵扣,通常是在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折让等情况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来确认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这表明,当企业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抵扣时,在税务处理上是认可对原收入进行冲减的。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里强调了只要符合销售退回等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不管是否过了企业自行设定的收入截止时间,都应该冲减相应的收入。 也就是说,过了收入截止后用红字抵扣的部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不算作收入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并在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时进行正确的处理,冲减相应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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