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出的发票是否可以不计入当月的收入?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这个月我们公司开了一些发票,但从公司运营和财务规划的角度,我想了解下这些已经开出的发票能不能不计入当月的收入呢?这样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呈现会有不同影响,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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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和会计相关规定中,对于已经开出的发票是否可以不计入当月收入,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收入确认的概念。收入确认就是确定企业在什么时候把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业务所获得的收入记录到账上。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记账操作,它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开具了发票,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角度来看,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一般情况下,在会计处理上,对应的收入也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当月进行确认并计入收入。 不过,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有更详细的标准。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控制权,通俗来讲就是客户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如果虽然开具了发票,但企业尚未履行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还未取得商品控制权,那么按照会计准则,可能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此时就可以不计入当月收入。 例如,企业提前开具了发票,但商品还在运输途中,客户还没有收到商品,也不能对商品进行使用和处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但这种情况必须要有合理的依据和证据来支撑,并且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如果企业随意将已开发票的收入不计入当月收入,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处罚。所以企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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