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出来了未报销,申报销售收入是否实现了?
我公司给客户开了发票,但客户还没拿去报销。这种情况下,在申报销售收入时,不知道这部分开了发票却未报销的金额,算不算销售收入实现了呢?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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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发票开出来了未报销,申报销售收入是否实现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销售收入实现,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获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并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税法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就表明,一旦企业开具了发票,不管款项是否收到,也不管客户是否报销,在税法上就认定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货物,A企业开具了发票,但B企业未及时报销该发票。此时,按照税法规定,A企业就应该在开具发票的当期申报该笔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判断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如果企业虽然开具了发票,但尚未履行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那么在会计上可能还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比如,企业虽然开了发票,但货物还未交付给客户,那么在会计核算上就不能简单地认为销售收入已经实现。 所以,发票开出来未报销,在税法上一般认定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企业需要申报纳税;但在会计核算方面,要根据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来判断销售收入是否实现。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区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确保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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