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能否一次性扣除?


在探讨未取得全额发票时企业所得税能否一次性扣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企业所得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根据其经营所得需要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而一次性扣除,指的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扣除,而不是分多年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这意味着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便没有取得全额发票,企业可以按照账面上已经发生的金额来计算扣除。不过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能够取得全额发票,那么这笔支出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正常扣除,也就有可能实现一次性扣除。 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通过合理的方式取得了全额发票,并且发票符合规定,那么对应的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若能满足一次性扣除的条件,就可以实现一次性扣除。 但是,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全额发票,根据上述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若不符合这些特殊情况,未取得发票对应的支出可能就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如果在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全额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是这类资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实现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扣除安排,但也有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综上所述,未取得全额发票时企业所得税能否一次性扣除,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在预缴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扣除,汇算清缴时需取得有效凭证。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实现一次性扣除的,但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