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未取得发票是否需要做无票收入?


在探讨长时间未取得发票是否需要做无票收入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票收入。无票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没有开具发票而实现的收入。这是企业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不能因为没有开具发票就不进行记录和纳税申报。 接下来分析长时间未取得发票时的情况。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只要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就应当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这里并没有强调必须取得发票才确认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完成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并且取得了收款的权利或者已经收到款项,就应当将这部分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意味着,当企业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即使没有开具发票,只要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需要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 再回到长时间未取得发票的情形。假设企业已经将货物销售给客户,客户也已经签收,企业取得了收款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对方拖延开票等)长时间未取得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或者企业已经有权利收取款项,按照上述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做无票收入处理。 如果企业不做无票收入处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他们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可以监测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如果企业有实际的销售行为却不确认收入,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款,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不做无票收入处理也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文件,如果收入记录不完整,会导致财务数据失真,影响企业管理层的决策以及投资者、债权人等对企业的评价。 当然,企业在做了无票收入处理后,如果后续取得了发票,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取得发票的时间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可以将之前做的无票收入冲减,然后按照发票金额重新确认收入。如果取得发票的时间跨了纳税年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调整。比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可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追补扣除等操作。 综上所述,长时间未取得发票,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就需要做无票收入处理。这样做既能遵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又能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