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不小心买了个东西,后来才知道是盗窃物。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这情况,花了合理的价钱买的。现在失主要我归还,我想知道像这种盗窃物还有遗失物,在我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是不是适用善意取得呢?
展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合法拥有原本不属于转让人有权处分的物品。 然而,对于盗窃物和遗失物,我国法律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对于盗窃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条文,但在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上,通常参照遗失物的处理方式,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窃物和遗失物的原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愿而丧失对物的占有,为了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财产流转秩序,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善意的第三人购买了盗窃物或遗失物,原所有权人仍有权追回。不过,如果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品的,原所有权人在追回时需要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之后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