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和别人做交易,对方拿了不属于他的东西和我交易,说是有权代理。后来才发现他是无权代理。我以为我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拥有这个东西,可又听说无权代理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就想问问是不是真的这样,我到底能不能拥有这个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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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通常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根本没有权利替别人做事,却打着别人的旗号去做了。比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一份合同,这就是无权代理。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例如,甲把自己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却把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电脑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中要求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而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并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处分。从法律规定来看,无权代理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和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向无权代理人主张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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