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出现了既像是无权处分又像是无权代理的情况。对方没有经过授权就处理了相关财物,还以我的名义签了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竞合的状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该怎么解决,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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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中,无权处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有权力去卖别人的东西,却把它卖了。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比如,没有得到别人允许,就以别人的名义去和其他人签合同。 当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竞合时,在法律适用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来看,无权处分可能涉及到物权编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表明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物权会发生转移。 对于无权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这说明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效力是待定的。 在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竞合的情况下,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那么物权会发生转移,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财产。同时,对于无权代理部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是否善意,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总之,处理这种竞合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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