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有哪些区别?
在处理一些事务中涉及到代理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到底有啥不一样。有时候感觉好像差不多,但又觉得应该有区别。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两者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区分的,对实际的事情处理会有什么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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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根本没有得到让他去代理做事的权力。比如甲没有让乙帮自己卖房子,乙却对外宣称帮甲卖房子。而越权代理是代理人本来是有代理权的,但是在实施代理行为的时候超出了被代理人给他规定的权限范围。例如甲让乙帮忙卖房子,价格不能低于100万,但乙以90万价格就卖了,这就超越了权限。 其次,构成条件不同。无权代理是完全没有代理权,包括从来没获得过授权、代理权已经终止了还在代理等情况。而越权代理是以有一定代理权为前提,只是在代理过程中超出了原本给定的权限。 再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而越权代理中,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在权限内的部分仍算有权代理,越权部分的后果一般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越权行为,那么被代理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后果。 总之,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虽然都涉及到代理行为不符合正常授权情况,但在本质、构成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相关概念: 无权代理: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越权代理: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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