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相对人是否要对无权代理承担责任?
我在做生意签买卖合同时,遇到个自称有代理权的人。但后来发现他好像没有合法授权,现在担心自己会不会要对这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负责,想弄清楚在买卖合同里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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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相对人对于无权代理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无权代理,简单说就是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实施代理行为。常见的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还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这些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也就是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当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时,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不过,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并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要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却仍然和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就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就更重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叫表见代理,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总之,买卖合同中相对人对无权代理是否担责,关键在于相对人的主观认知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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