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的交易中,对方好像没有相应的代理权或者处分权。我不太清楚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对我的权益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一下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具体的法律规定。
展开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得到别人的授权,却以别人的名义去做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处分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比如,一个人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去卖。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无权代理主要涉及的是代理关系中行为人没有合法授权却实施代理行为的问题,其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而无权处分主要针对的是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受让人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