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善意取得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别人可能无权处分的东西,现在东西的原主人找来了,说要我归还。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善意取得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善意取得,不用归还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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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即使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里的“善意”,就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比如你去正规的二手市场买了一台二手电脑,你不知道卖家其实是偷来的这台电脑,那你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意味着交易价格要符合市场行情。假如一台全新价值5000元的电脑,卖家只以500元卖给你,那这个价格明显不合理,就很难认定你是善意取得。而对于不动产,像房屋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要完成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如普通的物品,要完成交付。 如果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就可以合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但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判断你是否能构成善意取得,需要看是否满足民法典规定的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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