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力出卖东西的人卖了东西,按照民法该怎么办?
我有个东西放在朋友那里保管,结果他没经过我同意就把东西卖了。我知道这事儿得按民法处理,但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有哪些权利,能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权益,以及那个买家的权益又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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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没有权力出卖东西的人卖了东西这种情况,涉及到无权处分的法律概念。无权处分,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没有权利把别人的东西拿去卖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买家在购买时并不知道卖家没有处分权,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物品也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等手续,那么买家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买家返还物品,但可以向无权处分的卖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买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买家明知卖家没有处分权,或者没有支付合理价格等,那么原所有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买家返还物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买家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无权处分的卖家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家和原所有权人之间存在保管等合同关系,卖家擅自处分物品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原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原所有权人可以先与卖家和买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原所有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物品享有所有权,以及卖家的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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