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出租出质买卖是否有权占有?
我在生活中遇到个情况,有人捡到东西后没归还失主,还拿去出租赚钱。我就挺疑惑的,这种对遗失物出租、出质甚至买卖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权利占有啊?我想弄清楚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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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遗失物出租、出质、买卖是无权占有的。所谓遗失物,就是他人不小心丢失的物品,原主人还是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就表明拾得人没有随意处置遗失物的权利,更不能通过出租、出质、买卖来占有它。 再看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而且第三百一十六条提到,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要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从拾得遗失物开始,拾得人就只有保管和归还的责任,不能利用遗失物获取利益或改变其占有状态。如果进行出租、出质、买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失主有权要求返还遗失物,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概念:遗失物返还请求权:就是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利要求拾得人归还自己遗失的物品。无因管理行为: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这里拾得遗失物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拾得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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