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情况下还能构成表见代理吗?


在探讨合同诈骗是否还能构成表见代理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合同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比如,有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编造虚假的项目来和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而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合同诈骗与表见代理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并且有客观事实表明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空白合同书等,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甲公司的离职员工拿着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晓该员工已离职,且该员工之前也多次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那么乙公司就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员工存在诈骗行为,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然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行为人代理权进行合理审查,那么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比如,相对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了解到行为人存在一些可疑之处,但仍然签订合同,就很难认定为表见代理。 所以,合同诈骗的情况下是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