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的。 首先,它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让工伤认定更加清晰明确。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也做了规定。比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等。 再者,司法解释还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就保障了职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轻了职工的举证负担。 总之,最高院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为工伤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它在工伤认定的范围、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正确处理工伤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