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解释在适用范围上做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等。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这些情况,劳动者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也有重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从而保障他们在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方面的权益。 在劳动合同效力问题上,该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用工关系的性质,避免了在实践中因关系认定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工资支付方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简化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提高了维权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