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想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但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这方面有啥说法,比如认定标准、赔偿范围这些,希望能弄明白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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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相关案件时,有一系列重要的规定和解释,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工伤保险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更详细的界定,使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在责任主体方面。如果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等。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 再者,关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意味着,劳动者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对于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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