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怎样的?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别人无权处分的东西,现在东西的真正主人找来要求我归还。我想知道民法通则里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不用归还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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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让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合法交易的人权益得到保障。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在交易时不知道对方没有处分权,而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拿到了相关的物品或者完成了权利的转移登记,那么这个人就有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规定,虽然《民法通则》已废止,但民法典沿用并完善了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里所说的“善意”,就是指受让人在交易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而且没有重大过失。比如你去正规的二手市场买东西,按照正常的市场流程进行交易,你有理由相信卖家是有权处分这个物品的,那一般就可以认定你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是说这个交易价格要和市场价格差不多,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果价格过低,就可能让人怀疑你是否是善意的。对于不动产,像房子等,要完成过户登记;对于动产,比如手机、手表等,要完成交付。 当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原所有权人就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物品了,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比如张三把偷来的李四的电脑卖给了你,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买下并拿到了电脑,这时李四就不能直接找你要回电脑,而只能找张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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