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为何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明白为什么占有改定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呢?想知道背后的法律原理和依据是什么,能不能通俗地给我解释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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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这两个概念。占有改定是一种交付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物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新的主人,但原主人基于一定的原因还继续占有该物品。比如张三把自己的手机卖给李四,两人约定手机所有权归李四了,但张三因为暂时还需要用手机,所以继续拿着手机使用。 而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例如王五把借赵六的电脑卖给不知情的孙七,孙七在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善意取得这台电脑的所有权。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让善意的第三人能放心交易。但在占有改定中,第三人无法从外部的占有状态来判断物品的真实权利归属。就像上面张三和李四的例子,外人看到张三还拿着手机,根本不知道手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四了,如果此时适用善意取得,可能会破坏交易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里的交付通常理解为现实交付等能明确体现物权转移的方式,而占有改定不符合这种明确的物权转移公示要求,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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