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有区别吗?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看到了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的交易场景中,这两种交付方式是怎么体现出区别的,以及它们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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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是有区别的。 首先来说说指示交付,简单讲,就是当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着的时候,出让人和买受人商量好,出让人把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给买受人,以此来替代实际交付。打个比方,甲把自己租给丙的电脑卖给乙,甲就把让丙返还电脑的权利给乙,这就是指示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它的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由他人来完成交付这个动作。 再讲讲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里,双方达成特别约定,动产所有权已经转给受让人了,但是出让人还能继续占有这个动产。例如,甲卖给乙一辆自行车,但甲还需要再用一段时间,就和乙约定自己继续占有,这就是占有改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其特点也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不过是本人进行交付。 从本质区别上看,指示交付是涉及第三人的交付替代方式,改变的是返还请求权;而占有改定是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关于占有状态的特别约定。从交易流程上,指示交付需要出让人把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占有改定则是双方直接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从法律效果上,虽然两者都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实际占有状态上有明显不同。 相关概念: - 返还请求权:就是权利人享有的要求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 - 物权让与的合意:就是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就物权转移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 间接占有:指占有人并不直接管领物,而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有管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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