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的定义是什么?
最近在研究一些买卖合同相关的知识,碰到了试用买卖这个概念,不太理解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试用买卖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和普通买卖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生活中又有哪些情况属于试用买卖 ,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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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简单来说,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指的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标的物进行试用,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通俗讲,就是卖家先把东西给买家拿去用一段时间,买家用过之后再决定要不要掏钱买下来。 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试用买卖有明确规定。它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只有当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的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所以也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比如,商家推出一款新手机,和消费者约定可以试用一周,这一周就是试用期间。在这期间消费者可以随意使用手机来感受其性能等各方面,一周后消费者说买,那从这时起买卖合同才生效,手机的所有权才转移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试用后觉得不满意,不想买了,那么买卖合同就不生效,消费者把手机还给商家就行。 另外,关于试用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就由出卖人来确定。而且,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有自主决定权,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要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同样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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