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有什么区别?


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财产取得方式上有明显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了原本不属于转让人有权处置的财产,并且完成了相关的交付或登记手续,就可以合法拥有这个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继受取得则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从原权利人那里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例如,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房屋,或者依据遗嘱继承遗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各种继受取得方式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合同编规范了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继承编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内容。 从取得的基础来看,善意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突破了原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是一种原始取得方式;而继受取得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从原权利人处获得权利,权利具有连续性。 在适用场景上,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继受取得适用于正常的财产流转和权利传承,是常见的财产取得方式。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依据和适用场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财产取得的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