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总是弄不清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想知道它们在实际应用中有啥不同,比如在权利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这对我做决策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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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是指对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它是基于合法占有而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有权利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来使用它。例如,你租了一套房子,在租赁期间你就拥有对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可以在里面居住、生活。 用益物权则是一个更广泛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强调的不仅是使用,还包括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比如,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不仅可以在土地上进行耕种等使用行为,还能收获农作物获得收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使用权的规定则散见于各种合同法律关系中,比如租赁合同中会约定承租人的使用权。 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权利的来源和范围上。使用权可以基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多种方式取得,它的范围通常是按照约定或者特定的目的来确定,相对较窄。而用益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类型,其权利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排他性。并且,用益物权一般具有一定的期限,而使用权的期限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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