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吗?
我不太理解质押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最近涉及一些法律事务,有人说质押权属于用益物权,但我感觉不太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质押权到底是不是用益物权,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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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并非用益物权。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用益物权和质押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可以使用别人的东西并从中获得利益,但东西还是别人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进行耕种,收获农作物,这就是在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而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张三把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把手表卖了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而质押权的核心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质押权和用益物权是不同类型的物权,质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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