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否等同于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接触到了质押和留置权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但又不确定是不是一回事。想弄清楚质押和留置权到底是不是一样的,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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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权并不是一回事,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依法处理这块手表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和留置权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设立条件上,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留置权则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占有动产的原因也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此外,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和权利;而留置权的财产只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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