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中哪些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然而,在物权变动中,存在一些情况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反过来,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就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受让人并非善意,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其次,对于遗失物、盗赃物等特殊物品,一般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说明遗失物的原权利人有追回权,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盗赃物同理,其本质上也是违背原权利人意志而脱离占有的物品,为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再者,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等,因其本身不具有合法的流通性,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也不能通过交易取得其所有权,自然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法律不允许这些物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转,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另外,对于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物权,如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祖传物品等,通常也不适用善意取得。这些物品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更包含了精神层面的意义,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