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我在了解善意取得相关法律知识时,对其中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概念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善意取得这个法律情形下,出让人和受让人具体指的是谁,他们各自有什么特点和在法律上的意义,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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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出让人和受让人这两个角色。下面来分别解释一下他们的含义。 首先说善意取得中的出让人。出让人指的是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一方。在善意取得的场景里,这个出让人通常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处分权。简单来讲,就是他没有权利把这个东西卖给别人,但他却这么做了。比如甲把从乙那里借来的电脑卖给了丙,这里的甲就是出让人,他对这台电脑没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出售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就表明了出让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转让财产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约束的。 然后是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受让人就是接受财产转让的一方。要构成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还是拿上面的例子,丙在买电脑的时候,他并不知道这台电脑是甲借来的,他以为甲是有权出售的,那么丙就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能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不然就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受让人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上述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善意取得里,出让人一般是无处分权的转让者,而受让人则是符合特定条件从而能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接收者。他们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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