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有哪些法律规定?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担保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担保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让与担保,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让与担保的成立,一般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让与担保合同,并且要完成财产权利的变动公示。比如,如果是不动产,通常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是动产,要完成交付等。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在效力判定方面,如果让与担保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不过,该约定无效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这其实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流质”“流押”的情况,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示程序,以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则要清楚自己在让与担保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标的物。同时,双方都要注意让与担保合同的条款约定,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