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后让与担保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在参与一些商业交易中涉及到后让与担保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担保形式下,债权人是否能像其他担保方式那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我作为债权人能不能优先从担保物的处置中获得清偿,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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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后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 关于后让与担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需要分情况来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完成了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比如不动产办理了过户登记,动产完成了交付等,债权人就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完成公示后,后让与担保具有了一定的物权效力,能对抗第三人。而如果没有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那么债权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后让与担保更类似于一种债权性质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等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无法优先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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