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留置和优先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涉及到抵押、留置和优先受偿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各自的适用场景是怎样的,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如何确定,希望了解这些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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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留置和优先受偿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设立方式、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在张三不能按时还款时,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房子来收回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它可以基于多种法定情形产生。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权利行使顺序上,一般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而优先受偿权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其与抵押、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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