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质权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资产相关的事情时,涉及到抵押、质权和留置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操作流程、权利实现方式、适用场景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让我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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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质权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但房子仍由甲居住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成立条件上,抵押中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转移,仅需签订抵押合同,部分抵押物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条件;留置权则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再者在适用范围上,抵押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质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一般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 最后在实现方式上,抵押和质权通常由当事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拍卖、变卖来实现债权;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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