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债务人债权要先于转让债权?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债务人债权和转让债权先后顺序的问题,不太明白为什么债务人债权要先于转让债权 。想具体了解一下这背后的法律原理、有什么法律依据,以及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先后顺序是如何体现和应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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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债权,主要是基于抵销权的规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效力,不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是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是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其次,从原理上来说,抵销权行使有一定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就是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没有债权或者只有债权没有债务,都不会发生抵销。双方的债权债务可能因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也可能基于多个法律关系。二是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作用,只有双方债务都到期了,才能行使抵销权。因为债务未到期时,不确定是否违约,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履行,不能用自己债权抵销,不然等于强迫债务人提前清偿。三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种类物,而且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让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消灭。 在实际债权转让中,当符合上述条件时,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就有了实际意义,能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避免因债权转让遭受不合理损失 。 相关概念: 抵销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双方债权债务消灭的权利 。 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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