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为什么不是法律行为?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到先占这个概念。我不太明白为什么先占不属于法律行为。在我的理解中,先占好像是有主体主动去实施占有行为的,为什么就不是法律行为了呢?想搞清楚其中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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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先占和法律行为。先占就是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最先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比如说,在荒地上发现了一块无主的石头,把它捡起来占为己有,这就是先占。而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追求某种法律效果。 先占不是法律行为,主要原因在于它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就是把自己内心想要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想法表达出来。而先占的关键在于实际占有这个行为本身,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的、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使行为人没有明确表达要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只要完成了先占行为,就可以取得所有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先占制度,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是承认先占的。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先占取得所有权是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先占就符合事实行为的特征,它不依赖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先占的条件,就能产生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先占不属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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