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公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占有改定公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得商量好,要把这个动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一般情况下,通过买卖或者设定让与担保等方式,来让受让人获得动产的所有权。打个比方,你把自己的手机卖给朋友,你们之间就得明确有转移手机所有权的这个意思。这是占有改定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合意,后面的一切都无从谈起。《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也说明了这种合意对于物权变动的重要性。 其次,让与人要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即使动产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原来的让与人还是这个动产的实际直接占有人。这是源于经济实践中的一种混合交易情况,比如你把自己的汽车卖给别人,同时别人又把车租给你继续使用。这样一来,你既拿到了卖车的钱,又能继续使用汽车,对方也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还能收到租金。这种安排满足了双方的需求,于是法律就把这种情况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 最后,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这里说的特定契约可不是随便签个没有法律关系的间接占有契约就行,而是要达成像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才行。要是没有这些特定契约,光说改定,受让人没办法取得间接占有,也就不能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的作用就是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特定契约,才能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 相关概念: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占有媒介人: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虽然动产所有权已转移,但出让人基于特定契约继续直接占有动产 。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以他人为媒介而对物有管领力,受让人通过特定契约获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