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公示的要件有哪些

我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对占有改定公示的要件这部分内容不太理解。就比如说在动产交易场景下,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算是完成了占有改定公示呢?我想详细了解一下占有改定公示具体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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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公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简单来说,就是出让东西的人和接受东西的人,要在心里和行动上都一致同意把这个动产的所有权从出让人那里转移到受让人这里。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设定让与担保这些方式,来让受让人获得动产的所有权。比如,你把自己的手机卖给朋友,你们俩都明确表示同意这个交易,这就是达成了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其次,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意思就是,虽然这个动产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了,但出让人还是这个动产的实际直接占有人。这通常源于一种经济实践中常见的混合交易。比如,你把自己的汽车卖给别人,但同时你又从买家那里把车租回来继续使用。这样你既拿到了卖车的钱,又能继续使用车,买家也得到了车的所有权,还能收租金,这种情况就是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继续占有动产。


最后,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这里的特定契约可不是随便一个间接占有契约就行,而是要达成像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要是没有这些特定契约,光说改定,受让人是没办法取得间接占有的,也就不能获得所有权。特定契约的存在,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产生了,出让人就是靠着这个特定契约,才能继续占有已经卖出去的动产。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相关概念: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占有媒介人: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继续保持对动产的直接占有,基于和受让人的特定契约关系来实现。

间接占有:指占有人虽然自己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标的物有管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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