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是否为物权?
我在和别人交易一个物品的时候,不知道这个物品的卖家其实没有处分权。现在有人说我不能拥有这个物品,但我觉得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我就想问问,像我这种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是不是物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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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是物权,这一制度被称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里的“善意”,通俗来讲就是第三人在交易的时候,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意味着交易价格是符合市场行情的,不是明显过低或者过高。而对于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完成交付,也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当善意第三人满足上述条件时,就可以取得物权。原所有权人不能再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物,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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