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取得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通过继承取得了一套房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有人称他是善意第三人,购买了这套房子并且付了钱。我想知道,我基于继承取得的房产权益,能不能对抗这个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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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继承取得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继承取得,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而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完成了相关交易手续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就依法取得了相应财产的物权。然而,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如果继承人继承的是不动产,虽然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就取得了物权,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若该不动产被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善意第三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时,善意第三人就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继承人不能以继承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是动产的继承取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物权。若无权处分人将该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该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继承人一般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过,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比如受让时并非善意、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等,那么继承人基于继承取得的物权就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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