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动产冒名处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名下有套房子,最近发现被人冒名处分了。买家说他不知情,觉得自己是善意取得。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想知道在这种不动产被冒名处分的情况下,买家真的能构成善意取得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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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善意取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动产冒名处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一个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都备受关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善意取得这个法律概念。善意取得,简单来说,就是当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比如不动产进行了过户登记),那么受让人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就不能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了,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不动产冒名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冒名处分与无权处分不同,冒名处分人并非登记的权利人,不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通常是建立在无权处分人具有一定权利外观的基础上,而冒名者完全是假冒他人身份,没有这种合理的权利外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完成了过户登记等,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如果遇到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情况,原所有权人首先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处分行为是冒名进行的。然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动产;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则可以向冒名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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