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反向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从民事角度来看,反向假冒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多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更换其商标进行销售。一旦发生反向假冒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而关于反向假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反向假冒并非是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而是去除他人商标换上自己商标,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反向假冒行为通常不直接构成此罪。不过,如果反向假冒行为同时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比如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等,并且达到了犯罪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反向假冒者在更换商标的商品中掺杂、掺假等,就可能触犯此条规定。 所以,反向假冒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肯定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当遇到反向假冒情况时,商标注册人可以先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如果发现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