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关于哪些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相关情形。通俗来讲,就是在一些并非用人单位故意犯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义务。 具体情形如下:首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要注意,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给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时间,过了这个时间,如果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单位又安排不了合适工作,单位就可能符合这种解除合同的情况。 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不是单位随便说说就行,要有合理的评判标准和依据,并且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之后还是不能胜任才符合这一情形。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通知金”。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既保障用人单位在合理情况下的用工自主权,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有一定的缓冲和保障。 相关概念: 无过失性辞退:指不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故意过错等不当行为,而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