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对单方辞退员工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领导暗示可能会单方面辞退我。我不太清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里关于单方辞退员工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公司能辞退我,什么情况不能,辞退后又有哪些补偿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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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合法辞退和违法辞退两方面。 合法辞退的情形如下: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就是说,如果公司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没达到当初约定的录用标准,就可以辞退。比如当初约定试用期要掌握某种技能,员工却一直没掌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像经常无故旷工、违反保密制度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可辞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比如财务人员因失职导致公司资金大量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比如员工同时在两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影响到本公司业务。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劳动者如果遇到不合法的辞退情况,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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