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在研究劳动合同相关知识时,对第46条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等情况,想知道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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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当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存在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除了上述两种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需要裁减人员的等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条文规定,该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某些特定情况下,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其生活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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