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时,按照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所在的公司有一批员工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打算辞退一部分员工,但不清楚具体的补偿标准。我想了解在这种合同到期辞退员工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到底是怎么算的,有哪些具体的情形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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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到期,涉及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公司不续签合同,那么公司应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服务期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该期间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若服务期未满六个月,则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员工工作了8个月,公司不续签,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了4个月,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继续履行;反之,若劳动者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员工工作了2年,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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