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赔偿吗?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公司要不要给赔偿。具体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来操作的,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赔偿的具体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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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关于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支付经济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当协商的发起方是用人单位时,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就业和生活可能会产生影响,给予经济补偿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也就是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表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此时是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意愿和考虑提出解除合同的。 例如,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主动与员工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就需要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向员工支付补偿;而如果是员工因为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等自身原因,主动找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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