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9条规定下,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相应解释: **一、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是针对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比如,公司招聘程序员,明确要求具备某种特定的编程语言能力和项目开发经验,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并不具备这些能力和经验,无法胜任工作,那么公司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必须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例如有相关的考核记录、工作成果评估等作为依据。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这些规定,例如多次旷工、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应该是对公司的正常运营或声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例如,公司的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的贿赂,选择了价格高昂且质量低劣的产品,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财务人员故意做假账,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混乱,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等。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重大损害”的界定,通常需要根据公司的规模、损失的金额、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在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可能会在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在其他单位工作。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完成本职工作,例如经常因为在另一家单位工作而耽误本单位的工作进度、影响工作质量等,或者公司发现后要求其改正,但劳动者拒不改正,那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例如,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欺骗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就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从程序上来说,用人单位在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调查核实: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存在的相关情形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充分的证据。例如,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要收集相关的违规行为记录、证人证言等。 2. 通知劳动者: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3. 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劳动者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4. 出具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