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哪些情形下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过错性辞退 这是指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常见情形包括: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公司在招聘时明确要求求职者具备某种专业技能或工作经验,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并不具备这些条件,经考核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作纪律等,劳动者严重违反这些规定,例如多次旷工、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等,公司可依据此解除合同,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例如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兼职影响本职且拒不改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 非过错性辞退 这种情况并非是劳动者有过错,而是基于一些客观原因,使得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例如,某员工因患重病,医疗期满后身体状况仍无法适应原岗位工作,公司在为其安排其他合适岗位后,员工仍无法胜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例如,某员工在某个岗位上长期无法达到工作要求,公司为其提供了专业培训或者调整到其他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任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公司因业务调整,原来的生产车间被拆除,导致相关岗位无法继续存在,公司与员工协商调整岗位或薪酬等事宜,若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经济性裁员 当公司面临一些经济困境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降低成本、调整经营策略等原因,可能需要裁减一定数量的员工。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例如,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订单大幅减少,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