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商一致后还能否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

我所在的公司和员工已经协商一致达成了某些约定,但现在又出现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依据第40条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的操作和法律要求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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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后,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解除协议,按照协商的内容执行即可。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 当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不再适用第40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协商解除后,又出现了新的符合第40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双方重新协商未达成一致,此时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总之,协商一致解除和依据第40条解除是不同的解除方式,在已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再按第40条解除,除非出现新的法定情形且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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